根据电车资源网消息,11月13日,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中山市关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实施细则》所指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或财政厅下达的,资助方向为本市区域内建设的集中式充电站、分散式充电桩以及加氢站等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细则》中的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是中山市范围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加氢站项目。
此外,《实施细则》对于加氢站的补贴金额和申请要求做了详细介绍。
根据细则,申请补贴的加氢站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加氢站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
2.加氢站需纳入我市的年度建设计划或工作方案。
3.加氢站需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当满足上述条件后,申请补贴的加氢站可获得补贴100万元/站。
以下是细则节选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或财政厅下达的,资助方向为本市区域内建设的集中式充电站、分散式充电桩以及加氢站等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促进中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体系,保障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本专项资金扶持中山市范围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加氢站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充电基础设施按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其中,2018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100元/千瓦予以补贴;2019-2020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60元/千瓦予以补贴。
(二)加氢站的补贴标准:100万元/站。
第三章 扶持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条件
(一)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3.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地点需纳入我市的年度建设计划或工作方案。
4.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应接入中山市充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和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粤易充平台),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5.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6.充电基础设施需按《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二)申请补贴的加氢站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加氢站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
2.加氢站需纳入我市的年度建设计划或工作方案。
3.加氢站需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