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消息:5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具体内容如下:
(一) 车辆补贴标准
1.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
2.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以享受的中央补贴为基数,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交领域,巡游出租车领域,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的单车按1:0.5给予地方补贴,非公共服务领域的单车按1:0.3给予地方补贴;
3.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4.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
5.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补贴。
《办法》称,根据国家各类新能源汽车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的规定,地方财政的车辆补贴标准随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情况相应进行调整。但是燃料电池汽车不执行补贴退坡20%的规定。
此前,5月21日,上海市科委也印发了《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
根据该方案,燃料电池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财政补助。燃料电池系统达到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50%,或不小于60kW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1给予上海市财政补助。
车辆补助范围包括:
应是生产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审核后生产的车辆;
车辆已获得中央财政补助;
燃料电池系统启动温度不高于-10℃,测试符合《GB/T 33979-2017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低温特性测试方法》;
必需有燃料电池系统氢耗及运行监测,监测数据应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前2万公里行驶里程氢耗量(kg)≥20000(公里)/续驶里程(公里)×储氢量(kg);
运行单位与符合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等法规要求的加氢站有供氢协议;
车辆需具备加氢站提供的加氢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