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舒小昀:南京大学欧洲研究中心 副教授
吕静鹏:南京大学历史系研究生
编者按
11月30日,第十二次中欧峰会在南京举行,会上中欧双方都表示将加大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领域的合作力度。而在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中,欧盟表示在能源问题上,对内要强调团结互助,对外则展现更强硬的姿态。针对这两个问题,本报邀请了南京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的师生撰写此文。
欧洲的能源孕育了荷兰、英国这样的昔日世界强国,更凝聚和推动着欧盟这一重要的区域一体化组织。而中欧之间的能源合作也在多层次上形成了双赢机制,成果颇丰。
能源推动欧盟一体化
欧盟的诞生就是为了应对单个国家无力解决的问题,而能源问题就是一个这样的议题。《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这一催生欧盟的基础条约涉及能源问题。欧共体于1968年颁布了“理事会关于原油及油品最低储备的指令”,开始集体行动。1983年,欧共体能源部长理事会授权共同体制定独立的能源政策,1986年《能源政策》得到批准,1988年,欧委会提出了《能源共同市场》报告,主张通过建立统一的能源市场、打破垄断、提高效率来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将共同体内部能源市场的建设纳入欧共体统一大市场的组成部分。《欧洲单一法令》和《欧洲联盟条约》签订之后,欧盟通过建立内部统一市场、统一征收能源税和执行严格的能源环境政策等措施强化共同体能源政策。1997年,欧委会发表关于能源政策和行动总体看法的报告。欧盟已经实施三个长期能源政策计划:“欧洲理事会关于1998-2002年能源部门行动框架计划的决定”、“2003-2006年智慧欧洲能源”计划,“2007-2009年欧盟能源行动计划”。欧盟能源政策的对内目标是统一内部市场规则和竞争原则,开发替代能源,实现能源多样化,对外目标是寻求价格稳定、运输便利、供应量稳定增长的能源供应,致力于能源类型和进口来源多样化。欧盟能源政策不仅提供了制度框架,而且提供了具体的共同行动计划和有效的措施手段。
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为应对能源挑战做出了充分反应。《里斯本条约》176A(1)条强调各成员国在能源政策方面之间团结一致。欧盟成员国在资源禀赋、能源储备方面的贫富不均,存在能源进口国和能源出口国之分,成员国在距离欧盟能源消费的环保标准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自对能源政策的要求并不相同。欧盟尊重成员国的选择权,欧盟给予成员国自主选择本国能源组合的权力。能源问题最初只是关注具体能源产品开发利用,后来才重视对不同类型能源之间相互替代与互补关系,讨论能源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现在则思考能源开发利用的外部影响,能源资源的公平分配,能源、环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能源为欧盟重要外交工具
欧盟能源政策提出“用一个声音说话”,主张欧盟成员国在对外能源事务上采取一致立场,加强与能源生产国、过境国和消费国的合作。能源生产、运输涉及地缘政治、技术等因素,能源消费涉及环境承受能力,而欧盟的能源安全集中体现了这几方面。1991年《欧洲能源宪章》签署,1996年“跨欧洲能源网络”计划通过。欧盟将欧洲能源宪章、国际能源署等国际组织作为能源外交工具实现自身能源利益的最大化。欧盟已与石油输出国组织、海湾合作委员会等能源生产国建立合作关系,与美国、中国、日本、印度等主要能源消费国进行深入对话,其能源国际框架形成。
欧盟陆续建立了广泛的能源对话和伙伴关系网络,包括双边和多边、地区和普遍性国际组织,稳步扎实地建立了相当完善的能源外交网络,在更大地域范围内建立与欧盟能源网络相联通的能源大市场。根据《欧洲睦邻关系政策及其行动计划》,欧盟把它的能源市场进一步扩大到邻国,并使之逐步与欧盟内部的能源市场一致,例如,与东南欧国家签订《能源共同体条约》。欧盟逐步建立一个以欧盟为中心向外呈放射状延伸的跨国能源大市场。辐射到俄罗斯、中亚、非洲、海湾地区等重要能源生产国家和地区。
欧盟也是能源技术的提供者,欧盟所发明的新能源技术将会通过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方式在全球范围内扩散。北海油气开发高峰已过,欧盟一些油气公司转战他处,这是欧盟在传统能源领域国际化进程上迈出的重要步伐。能源不仅是欧盟这个国家共同体形成的核心聚合要素,更是其扩大影响的重要外交手段。
中欧能源合作1+1>2
中国与欧洲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双方已在政策层面、双边合作和科技交流方面形成了能源合作机制。
在政策层面,中欧双方在1985年签署《中欧伙伴与合作关系协定》,该协定涉及能源问题,这是中欧双方就能源问题在政策方面的最早尝试。1994年中欧双方商定召开“中国—欧盟能源合作大会”,这是能源层面最大规模、最高级别的会议,每2-3年在中国与欧盟轮流举办,到目前为止,双方已成功举办七次会议。在2008年的第七次中欧能源合作大会上,中欧双方就可再生能源技术、生物燃料技术、氢能与燃料电池技术、煤和气水化合物技术、碳捕获和储存技术以及先进核能技术等内容进行经验交流和探讨。1996年第二次中欧能源合作大会”提出成立能源合作工作组的构想,中欧能源工作组1997年成立,并在布鲁塞尔举行首次会议,此后中欧能源工作组会议成为中欧双方在能源合作领域的重要工作形式。1998年4月,第一次中欧峰会举行,这是中欧最高级别的年度磋商机制,轮流在中国和欧盟举行,2009年11月举行的是十二次峰会。能源在近几次峰会上成为重要议题。2005年9月第八次中欧峰会签署“能源交通战略对话谅解备忘录”,发表《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宣言》,加强包括清洁能源在内的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与对话,以促进可持续发展。2006年9月第九次中欧峰会强调继续加强务实合作,特别是在清洁煤行动计划和能效与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框架内加强合作。在2007年11月第十次中欧峰会,双方领导人支持双方在提高整个煤价值链效率方面开展更密切合作,支持双方在开发研究煤近零排放技术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支持在建立中欧清洁能源中心方面加强合作。2009年5月第十一次中欧峰会签署《中欧清洁能源中心联合声明》,进一步深化了双方在清洁能源领域的合作。2009年11月第十二次中欧峰会签署“启动近零排放碳项目第二阶段合作谅解备忘录”,就关于在可再生能源、清洁煤炭、生物燃料和能源效率领域开展具体的合作达成共识。
在双边合作方面,中欧双方开展了能源合作培训、能源与环境等项目。中欧能源合作培训项目始于1982年成立于南京的中欧能源管理培训中心,目前已有20多年历史,中欧能源合作培训集中在能源利用管理、节电技术、项目评估、环境影响等方面。通过中欧能源合作培训,中国在能源领域吸收了欧盟管理机制和先进技术,促进中国能源结构和利用水平的提升。2004年,中欧双方又开展“中国-欧盟能源/环境项目”,项目包括能源政策开发、能效、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几个方面。
在科技交流方面,中欧双方集中在可再生能源技术、碳捕获和存储技术以及能源效率等方面,其中近年来取得突出成就的是“中国—欧盟清洁发展机制促进项目”,该项目是迄今为止欧盟在清洁发展机制(CDM)领域对中国资助规模最大的一个项目,总资助额达280万欧元。
中国与欧盟在能源问题上的多层次合作不仅使中欧双方获益良多,更有助于维持世界能源供需趋向平衡以及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利用,在能源问题全球化的今天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