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讨论了国外在新能源和节能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及其对我国新能源和节能战略的启示,论述了新能源和节能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介绍了国外在新能源和节能政策方面发展、演进的状况,以及近年来不同国家在新能源和节能政策措施方面的一些具体的做法,简要分析国外新能源和节能政策的一些特点和国外政策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新能源 节能
一、引言
越来越多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表明,能源与经济增长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因此,可持续性的经济增长需要有可持续性的能源产出作支撑。但是,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常规石化能源的有限性已经多次为人类敲响了警钟,再加之因石化能源利用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这一切都使得世界各国政府重新审视其能源战略。目前,各国的能源战略均反映了两个明显的政策导向:一是开发利用替代石化能源的新能源,由此使能源消费结构在完成由煤炭向石油的转化后向着高效、清洁、可再生、低碳或者无碳的天然气、核能、太阳能和风能等方向发展;二是节能降耗,致力于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研发。
本文将讨论国外在新能源和节能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及其对我国新能源和节能战略的启示。
二、新能源和节能政策的重要性
新能源具有可再生性、环境友好等优点,开发利用新能源是人类解决能源危机、环境危机的最优途径。在战后,各种新能源得以开发和应用,特别是在近几年,风能、太阳能和氢能的开发得到快速发展。为未来降低对石化能源的依赖带来了美好的预期,使得人们相信,在21世纪末某些国家的能源系统将建立在连续、再生、永续利用、高效、清洁的能源系统之上,将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然而,从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来看,世界新能源发展普遍存在着数量和质量两方面的问题。在数量上,新能源的生产量、交易量与消费量扩张不足,至2005年新能源(不包括水电能)生产仍然仅占全球总能源生产量的6%左右。在质量上,新能源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总体水平有待提高,并且质量标准与认证体系、质保与技术服务体系等尚不健全,突出地反映了新能源发展中的技术滞后现象。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发现它们与新能源产业自身特点是相关的。
首先,新能源技术一般属于高新技术,一次性投入较大,研发风险和市场风险较大。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对新能源研发的投资决策难以做出,从而延宕了新能源技术的进步;而技术的缓慢进步以及产品质量不如人意影响新能源产品的消费市场,使得新能源市场难以扩张,规模效应无法实现,由此进一步加大了新能源产品的生产与交易成本,形成恶性循环。
其次,能源的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尤其是电力供应,它需要特定的网络系统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投资规模巨大、投资回收期长、网络的专用性强,因此企业投资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发电,在与现有电网连接时会遭遇到艰难的谈判。
第三,新能源的利用和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应用对于环境的改善具有正的外部性,而新能源技术以及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投资一般由企业承担,为了充分发挥这种正的外部性,有时市场的力量是有限的。
第四,在资金方面,除了风险投资的引入之外,由市场主导的新能源开发时常受制于融资困难。
前述种种原因实际上反映了市场的局限性。仅仅依赖市场的力量是无法实现新能源开发快速、健康发展的,因此,政府有必要制订相关的激励政策,促进新能源开发。此外,能源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在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政府对其进行干预也是有必要的。世界上很多国家在新能源开发的实践中,均以制订新能源政策为手段,通过政府干预来协调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关系,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就节能产业而言,它同样具有资金投入大的特点,而且由于节能并不直接创造价值,而是从能源的节约中获益,效益不直观,价格等市场机制的效果不理想。因此,在作为一个规模化的产业之前,节能通常被视为公益事业由政府推广。在此过程中,政府合理有效的节能政策无疑具有重大作用。
三、不同国家新能源及节能政策
世界上对新能源开发的热情源自上世纪70年代出现的石油危机的刺激,众多市场化国家在开始制订有关新能源研发与示范性利用的政策。在上世纪70年代在新能源政策方面走得更远的是美国、丹麦和西班牙,这些国家相继制订了新能源的投资激励政策、税收优惠措施、激励性关税政策。在上世纪80年代,对新能源的政策基本上没有出现新的更为有效的措施,但是有更多的国家开始关注新能源的研发和利用,如法国、土耳其、韩国等制订了针对新能源的投资激励政策和税收优惠措施,而最先鼓励新能源研发与示范的一些国家,如德国则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早期开始高度重视新能源的发展,在投资、税收和关税方面均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新能源的开发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与其相关的政策措施更多,如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在荷兰、意大利、日本等国出现,而且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尤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又称《京都议定书》)的形成和最终生效,使得新能源开发不仅仅是出于商业或者国家能源战略上的考虑,而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这都体现在数十个国家新能源政策的内容中。
在最近3年间,由于石油价格的高企更坚定了各国发展新能源的决心。2005年4月,英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美国七个工业化国家在华盛顿举行的会议上,首次在联合声明中提到要大力开发替代能源来面对上涨的原油价格。
在各个国家各自的能源法案中,新能源的开发和节能也是重点,均从政策上予以保障:
1.美国
美国2005年8月公布的能源新法案(EPACT,2005)除了鼓励美国本土的能源生产之外,从立法上提出了促进消费者节约能源,使用清洁能源的可行措施。新能源法案的重点是鼓励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无污染能源,并以减税等措施,鼓励企业、家庭和个人更多地使用节能和清洁能源产品。
该法案提出,在未来10年内,美国联邦政府将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额度,以鼓励石油、天然气、煤气和电力企业等采取清洁能源和节能措施;为提高能效和开发可再生能源,将给予相关企业总额不超过50亿美元的补助;对新型核能电站提供免税优惠和贷款担保,并拨款开发清洁煤炭技术,发展风能。按照该法案的要求,到2012年,美国炼油厂的乙醇生产能力将达到75亿加仑(1加仑约等于
对于消费者,新法案推出了13亿美元的个人节能消费优惠预算方案,鼓励人们使用太阳能等。消费者购买家用太阳能设施开支的30%可以用来抵税。政府还将对购买汽油-电力混合动力汽车(HEV)的消费者、在住宅中使用节能玻璃和节能电器的居民减免税收,甚至居民在住宅中更新室内温度调控设备、换节能窗户、通过维修制止室内制冷制热设施的泄漏等,也可获得全部开支10%的减免税收优惠。针对空调、冰箱等高耗能家用电器的生产,新能源法案明显提高了节能标准。同时,为了更有效地利用阳光,缩短电灯照明以及家电使用的时间,新能源法案规定,从2007年起,美国将原有“夏令时”的时间再延长4周,使美国全年的“夏令时”长达七个月。为减少汽油消费,8月美国政府提出了新的轻型卡车油耗技术标准,2011年将全面实施。预计这一计划的实施最终可以使美国每年减少汽油消费100亿加仑。
2.德国